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一、經管理機構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
二、退除役官兵經輔導轉業,其退伍日期與轉業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者。
三、因管理機構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受僱為管理機構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
    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
准予併計原服務年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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