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一、經管理機構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 二、退除役官兵經輔導轉業,其退伍日期與轉業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者。 三、因管理機構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受僱為管理機構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 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 准予併計原服務年資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