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97
人,瀏覽人次:
88683515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 ,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