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
、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額度
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依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之。
前項評審期限,依個案決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
定之。甄審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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