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平常工作日因業務需要須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先填寫加班請示單,經
核准者,依其延長工作時數核計加班費或補休時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
於三個工作日內補送。
工友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前款延長工作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本總處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要點與本總處同仁申請加班(
費)方式,將序文及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整併為第一項,並刪
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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