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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為限,紀錄中如涉 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必須辦理 部份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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