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
    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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