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
九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
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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