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
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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