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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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