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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 償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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