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功過抵銷規定如左:
  一、嘉獎與申誡抵銷。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
  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抵銷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功過抵銷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