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功過抵銷規定如左: 一、嘉獎與申誡抵銷。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 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抵銷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功過抵銷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