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友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經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者,得併計休假年資。
前項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
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
第一項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銜接者,改僱當年之休假不得重複核給。
改僱前之休假給假日數與工友休假給假日數不一致者,改僱當年度之休假
日數,分別按在職月數比例分段計算(改僱當月以工友身分計算),再行
加總後,在不重複核給原則下,扣除已實施之休假日數,所餘休假日數比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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