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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 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 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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