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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 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
〔立法理由〕
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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