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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行政規則,於發布前,如認有提報縣務會議審 議之必要者,得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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