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逕行終止借用,隨時收
  回:
  一、借用期間屆滿。
  二、借用原因消滅。
  三、變更原定用途。
  四、擅供原定用途之收益使用。
  五、擅自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
  六、本府因公需要收回自用。
  七、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市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繕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
  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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