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39
人,瀏覽人次:
93711990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勞工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二、曠職連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五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