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勞工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二、曠職連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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