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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所有權人應檢附登記證報請縣( 市)政府註銷或由縣(市)政府逕予註銷後轉報本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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