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除前條人員外,各級警察人員,現職未滿二年不予調任。但任職或因過
  失或因業務上特殊需要之調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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