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公務成本之計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之工作計畫,應分別為公務成本之計算。但未
      具工作衡量單位者,得免求單位成本。
  二、公務成本之計算,除固定資產不計折舊外,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人工成本:各工作計畫所需工作人員之薪給、報酬等。
    (二)材料成本:大宗用料機關各工作計畫所耗用之材料。
    (三)其他成本:各工作計畫人工、材料以外之其他各項費用,如事
          務費、維護費、旅運費等,各機關得視需要按費用之固定與變
          動性質分別計列之。
  三、人工成本之發生,應按人員與工作之實際關係,直接計入工作計畫
      成本,其須分攤者,應於發生時分攤之。
      有關攤計標準,由各機關自行核實訂定。
  四、材料成本之發生,應以實際耗用者為限。購入時先計入材料帳,耗
      用時再列入工作計畫成本。
  五、其他成本之發生,應按其與工作計畫之關係直接計入工作計畫成本
      ,其須分配由有關計畫負擔者,應妥定分配標準,於發生時攤計之
      。
  六、成本計算應就歲出預算明細分類帳各項計畫之實付數及應付數二欄
      加算列入。
  七、各機關為公務成本計算時,有關會計簿籍、科目、憑證及報告之設
      置,除依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外,並得依事實需要,自行設置各項
      必須憑證及簿籍。
  八、公務成本應按期結算,必要時,得於工作完成時結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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