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縣議會非有全體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本規程
  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超過半數之同意為否
  決。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縣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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