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
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
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
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
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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