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
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
一點五倍。
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規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與前項提高法定容積不得
重複申請。
行政法人興辦第一項設施使用之非公有土地,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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