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 地所有權予本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本府審查核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 計容積。 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得提本市都委會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 為上限。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