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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七十四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送運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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