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送運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