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結構混凝土設計時,應考慮結構系統中梁、柱、板、牆及基礎等構件與其
接頭所承受之撓曲力、軸力、剪力、扭力等及其間力之傳遞,並考慮彎矩
調整、撓度控制與裂紋控制,與構件之相互關係及施工可行性;其設計於
設計規範定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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