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扣留之物,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即自
  行或移送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延長扣留期間者,應將其
  原因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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