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 推動委員會。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各級政府應於重建推動委員會解散時,依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事項性質分別 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內容之檢討及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