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
  得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座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制:
                  ˍ
    市地:0.005mS+0.04m
                 ˍ
    農地:0.01mS+0.08m
                 ˍ
    山地:0.02mS+ 0.08m
  前項之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之。式中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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