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額餘可供支付,查對時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
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二)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並應依
其規定。
(三)緊急支出款項之未支用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並應依
其規定。
(四)存入國庫存戶之特種基金,其支付應查對該項基金之結存餘額
。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並應依其規定。
(五)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地區支付處簽具之會計憑證
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六)其他支付,應確屬符合有關支付法案之規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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