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由海
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
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
〔立法理由〕
修正得命限期改正及視情節輕重處罰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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