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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經海關核准暫行停業之貨棧,在其登記證校正期間內,向海關申請准許復 業者,原登記證仍可適用至校正期間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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