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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 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 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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