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
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
學校就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