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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 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 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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