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
  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
  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