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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 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 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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