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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駕駛工作須在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之駕駛室辦理。但下列情形已採取 必要之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退行運轉。 二、作為救援列車運轉。 三、運轉工程列車。 四、車輛故障。 五、推進運轉。 六、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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