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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留職停薪)
約用人員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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