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 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第二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 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