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
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第二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
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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