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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 二、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三、其他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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