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股票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
後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公司,公司並免出具質權設定證
明書;解除質權時,應填具「質權解除通知書」向公司辦理。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或登錄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該事業將
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不
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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