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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對於所屬會務工作人員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 績效及勤惰等,隨時作嚴正之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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