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對於所屬會務工作人員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
  績效及勤惰等,隨時作嚴正之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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