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閱覽登記簿應記載請求閱覽日期、閱覽之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
異議事件登記簿應記載異議日期、異議之公證文書字號、異議人姓名、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及異議結果。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登記簿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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