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
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
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
人員。
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法務部、
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調查局、行政執
行署及其分署、廉政署、矯正署與所屬矯正機關、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
所及其他法務部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前二項所稱公務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
務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