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年終考核結果經核定後填發年終考核通知書。
  受考職工對年終考核列丁等認為有異議時,得於接到年終考核通知書之
  翌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向本處請複
  核。複核認為原處分無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並改列考核等次。認為原
  處分有理由者,應予駁回,並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不
  得再行申請。複核案件應於三十日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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