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結果經核定後填發年終考核通知書。 受考職工對年終考核列丁等認為有異議時,得於接到年終考核通知書之 翌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向本處請複 核。複核認為原處分無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並改列考核等次。認為原 處分有理由者,應予駁回,並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不 得再行申請。複核案件應於三十日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