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治規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規則之訂定、修正、廢止、延長、暫停或恢復適用,各主管機關應於
  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將該規則移由本府法制局統一發布或公告。
  其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由各主管機關函報有關機關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