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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市有土地如因流失、坍沒或侵蝕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機關(單位 )應即派員實地勘查,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查後,檢具複丈結果 通知書依法辦理登記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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