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
,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用地: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百分之六十
    。
三、停車場用地:
    (一)平面使用:百分之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八十。
四、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百分之六十。
五、港埠用地:百分之七十。
六、學校用地:百分之五十。
七、市場用地:百分之八十。
八、加油站用地:百分之四十。
九、火化場及殯儀館用地:百分之六十。
十、鐵路用地:百分之七十。
十一、屠宰場用地:百分之六十。
十二、墳墓用地:百分之二十。
十三、廣場用地:百分之五。
十四、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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