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他使用,或用戶接管申
  請案件,需挖掘路面時,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本縣道路挖掘埋設
  管線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新設、拆遷及換修時,應將該路段原有管線儘量埋設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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