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績效報告及工作進度報告之編報,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將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
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編造績效報告,並分別就計畫執行進度、工
作質量、預算餘絀、成本高低及工作程序等,作切實之內部檢討,
其檢討結果,應即簽報機關首長作為改進行政管理之參考。
二、各主管機關於收到所屬各機關之績效報告及工作進度報告後,應於
十日內詳予審核,並彙總編製所屬各機關工作績效檢核報告,連同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績效報告,分送審計機關、主計處、財政廳及研
考會。
三、各機關得按其需要,自行規劃各項內部紀錄及編製各項內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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